國立清華大學原子科學院「放射性廢棄物處置技術研發中心」設置要點
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院務會議通過
108年10月8日研發會議修正通過
108年○月○日校務發展委員會議核備
一、依據:本要點依據國立清華大學研究中心設置要點訂定。
二、宗旨:國立清華大學原子科學院「放射性廢棄物處置技術研發中心」(以下 簡稱本中心),整合院內核子工程與科學等相關專業,研發放射性廢棄物處置所需之核心技術,推動學術研究、教學與教育推廣、國際交流及產學合作等,致力協助我國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所面臨的議題。
三、組織架構與相關人員職責:
(一)本中心設置主任一名,綜理中心業務,由原子科學院院長聘任之,任期三年,得連任。
(二)本中心得另設副主任一至二名,協助中心業務,由中心主任簽請原子科學院院長同意後聘任之。
(三)本中心得設諮詢委員會,諮詢委員人選由中心主任經徵詢程序,推薦產、官、學、研等校內外專業人士,簽請原子科學院院長同意後聘任之。
(四)本中心依需要得設置相關工作人員,協助處理本中心各項事務。
四、任務:
(一) 規劃暨執行放射性廢棄物處置技術之各項研究計畫。
(二) 規劃暨舉辦放射性廢棄物處置技術之各項學術活動及國際交流。
(三) 規劃暨推動放射性廢棄物處置技術之人才培育、相關課程及學程支援、校 內外相關議題之教育推廣活動。
(四) 整合放射性廢棄物處置技術相關系所單位之跨領域資源,作為一個與校外相關產、官、學、研機構之聯繫窗口與國際合作的平台。
(五) 累積專業能力,協助國內放射性廢棄物處置政策的規劃、制定與民眾溝通。
五、考核:本中心每三年由院務會議考核一次,考核意見將作為中心業務擴編或縮編之參考,考核結果如未獲通過,經規定之作業程序後終止之。
六、實施與修正:本要點經院務會議、研究發展會議討論通過,送校務發展委員會議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